横铁职工工资历年来按我国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执行,并根据“各尽所能、按劳分配”的原则,结合国家经济情况和本厂生产经济效益,逐年给职工增加工资。
1972年前,横钢执行浙江省冶金系统规定的统一工资标准。1972年开始执行杭州市劳动局统一标准。期间,工人执行冶金系统工人工资标准,干部执行全国八类地区工资标准。1972年执行三类地区标准。1985年后逐步改为四类、五类地区标准,1987年后按六类地区工资标准。
建厂以来,横铁先后经过十次工调。1963年厂根据中央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,给全厂40%的固定职工调资晋级。全厂有固定职工791人,给316名干部工人增加工资。
1972年对按规定执行的低工资职工调资。调资范围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,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,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的工人,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、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。给上述人员增加工资共有557人,增资总额为3728.83元。
1977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。全厂有职工2105人,其中符合条件参加工调的有1958人。根据国务院(77)89号文件精神,按照政治表现、劳动态度、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等条件,由群众评议,经党委和工调小组平衡,确定1066人调资,占全厂职工总数的50.64%,每月增加工资额为6921.50元,平均每人增资6.48元,其中“硬杠子”432人中,实际升级394人,占91.2%,平均每人增资6.14元。
1978年给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升级。厂根据浙革(1978)171号文转发(78)劳薪79号国家劳动总局文件精神,级给全厂职工总数2%的职工增资。